產品專利侵權可以起訴銷售商,根據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銷售者只要銷售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產品,即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但如果處于“不知道”的主觀狀態,則法院有可能判決其只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而免除其對權利人的賠償責任。相關的法律條文如以下所述。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商標法》規定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要件為:“不知道+合法取得+說明提供者”。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從中我們提煉出《專利法》規定的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要件為:“不知道+合法來源”。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產品專利侵權行為的表現形態有哪些?的相關知識,產品專利侵權行為的表現形態有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