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包括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或者說,可以把發明分為兩大類: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
(1)產品發明
產品發明,是指用發明人所提供的解決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直接生產的產品, 如電燈、電話、機器、設備、儀器儀表、新的合金物質等發明。沒有經過人力的加 工、屬于自然狀態的物質不是產品發明,如天然寶石、礦物質等。產品發明取得專 利權后,稱為產品專利,產品專利只保護產品本身,不保護該產品的制造方法。
(2)方法發明
方法發明,是指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問題而創造的操作方法和技術過 程。此處的“方法”,可以是化學方法、機械方法、通訊方法以及工藝規定的順序所 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紙方法、煉鋼方法、印刷方法、通訊方法等。方法發明取得專 利權后,稱為方法專利。我國專利法規定,方法專利的保護延及到進口或者在我國境內使用或者銷售的 用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意味著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依據《專利法》的規定,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也可以咨詢我們。